致广大客户、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
本公司现就“淘码部”软件著作权注销事宜及近期网络上出现的一系列不实言论,郑重发布如下公告:
一、事件来龙去脉简要说明
本公司创始人在创业起步阶段,经人介绍从一位名叫“阿光”的个人手中购买了一套程序源码的改良版本,用于早期业务的技术搭建。彼时,该程序底层架构来源于互站网的早期版本,在行业内已有流传。创始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源码存在诸多漏洞,但均投入大量时间精力逐一修复和优化。此后,创始人通过合法渠道从多位技术人员处获取了核心可运行版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量改良工作,最终形成了“淘码部”软件的完整版本。
在软件具备完整功能后,创始人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了“淘码部”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该著作权登记在创始人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资产,与本公司资产相互独立,不应作为公司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关联评价或抨击。
然而,阿光在其个人网站上公开了创始人的身份证头像,并配以侮辱性言辞进行人身攻击。需要指出的是,阿光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品版权登记或其他合法权利证明文件。其此前持有的相关域名,已由创始人通过合法交易途径以980元购入并自主决定不再续费。阿光在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选择以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和辱骂的方式发泄不满,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二、软件著作权注销声明
本公司创始人已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正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注销“淘码部”软件著作权登记。注销完成后,该软件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再具有权利证明效力。
在此特别声明:“淘码部”软件著作权自始为创始人个人资产,从未纳入本公司资产范畴。任何将此一个人资产与本公司进行不当关联的言论,均属于捏造事实。创始人的这一注销决定,系出于对知识产权生态的尊重和自我约束,体现了负责任的态度。
三、关于网络不实言论的严正立场
近期,部分网络用户利用阿光散布的不实信息,对本公司及创始人进行恶意攻击和捏造事实的抨击。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澄清以下几点法律事实:
第一,在阿光未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且至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享有合法著作权的情况下,其在网络上公布创始人身份证信息和辱骂的行为,已构成对创始人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第二,本公司创始人在合法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在版权中心未依法撤销登记之前,依法享有出售该程序的权利。这是一项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以网络暴力或舆论施压的方式予以否定。
第三,本公司创始人在事件全程中始终保持克制,未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回应。但这不代表本公司及创始人放弃追究相关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本公司严正声明:凡捏造、散布对本公司不利的不实言论,损害本公司商业信誉和创始人个人名誉的行为,本公司将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留追究其民事赔偿乃至行政、刑事责任的全部权利。
四、早期售后流程开设通知
考虑到早期购买相关程序的部分用户可能仍有技术支持需求,本公司决定开设早期售后流程如下:
服务对象:在早期通过本公司创始人或经创始人授权渠道购买“淘码部”相关程序的用户;
服务内容:提供程序运行相关的基础技术咨询与故障排查支持;
服务性质:本售后流程不提供退款服务,仅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方式:请通过本公司官方渠道提交售后申请,公司将安排专人对接处理。
本公司希望借此售后服务窗口,妥善解决早期用户的技术需求,同时也为行业生态的良性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五、对行业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期望
本公司深知,在软件行业起步阶段,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尚未完善,许多创业者和开发者都曾面临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理解行业内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也尊重每一位从业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但是,我们坚决反对以公开他人隐私、捏造事实、煽动网络舆论等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底线。我们期望相关方能够以合法、理性、建设性的方式解决争议,而非通过破坏和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法行为来实现个人诉求。
同时,本公司呼吁广大公众和合作伙伴理性看待网络信息,不轻信、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言论。对于受到误导而参与传播不实信息的个人或组织,本公司希望其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必要时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本公司也将持续完善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更加规范、透明的经营方式回馈社会的信任。
特此公告。
本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法律依据索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应取得个人同意,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应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撤销登记。
关于“淘码部”软件著作权相关事项的法律分析与公司公告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这意味着,在版权中心未依法定程序撤销登记之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即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您的核心主张——在版权中心没有叫停之前或者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系统不属于您之前,您有权利通过合法渠道出售手中的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与不动产登记类似,在未经法定程序推翻之前,登记权利人即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外观。阿光若认为其享有著作权,应当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在其未启动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其在网络上的指控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关于代码原始权利归属与“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是否登记均享有著作权。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规则。如果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在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上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法院一般无需进行源代码比对即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然而,您所描述的情况更为复杂:底层架构来源于互站网的早期版本,您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迭代改良,并完成了软著登记。阿光对代码的修改本质上属于“演绎行为”,其是否对底层代码享有独立著作权,取决于其修改部分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即便阿光声称其修改具有独创性,在其未取得原始权利人(互站网)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自身也面临潜在的侵权风险。
三、关于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阿光在其官网公布您的身份证头像并进行辱骂,涉及多重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捏造虚假事实、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
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身份证件号码、肖像等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在网络上公开,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公开他人身份证信息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侵犯隐私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四、关于软件著作权注销的法律效果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国家版权局监管规定,软件著作权注销需主动申请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形式审查和实质核验,确认权属无争议、无质押或诉讼后方可完成。注销完成后,该软件著作权在法律意义上终止,登记证书不再具有权利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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